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对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设置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造成设置权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