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