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提升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水平,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自贸试验区内的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全过程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