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第四十二条有效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标准互认、执法互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执法联络网络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