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第四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建设经贸合作区、产业聚集区、农业合作区等园区,探索“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新模式,在海关、边检、原产地证书、物流、金融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境外合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