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强与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与西部地区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协同开放、合作联动,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有特色的差异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