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第三十六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政府对话、企业合作、民间互动的合作机制,创新互联互通的新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互鉴。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服务和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