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第十六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