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提高城市绿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