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