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候鸟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加大对栖息地保护、修复以及候鸟保护、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等投入力度。

因保护候鸟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候鸟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