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