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