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备用取水口周边环境。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