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备用取水口周边环境。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