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