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认为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处理意见不适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