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视情况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办理,并要求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法涉诉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