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审议和决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提出质询案的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后,仍然符合提出质询案的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依旧有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