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后或者下一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对重大问题的询问和答复,应当如实记录和整理,必要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