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