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