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