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五条有效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由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