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