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实行计划用水,合同供水,有偿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农业灌溉、工业工程等用水价格,按照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