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水网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管辖的闸涵(扬水站)和水利枢纽、桥梁、堤防、护岸等水网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