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全面推行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税务等部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货机制,优化退货流程,对于依法可以申请退还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不征税复运进境,但是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