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7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4年3月2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1997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三次修正;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