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决定;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物业管理活动;
(五)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的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侵占和破坏绿化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协助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人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