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情况,根据服务内容和水平、人力成本、物价成本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参考价格。
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人防工程、视频监控、公共绿地、公共道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以及住宅区内公共环境清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应当纳入物业费项目,不得要求另行分摊。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