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筹备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至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使用。原有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筹备经费由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