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