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三)组织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
(四)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