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已修改碘盐的加工由省盐业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在食盐产地集中加碘。碘盐加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指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碘盐加工业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