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七条已修改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需要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明确其销售范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