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海洋牧场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和平台运营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二)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海洋牧场内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