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