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工作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