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