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