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制度,实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智能审批。建立市、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便民服务站建设,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