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禁止向市场主体摊派和强制捐赠。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