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