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