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地域界限标志、游览导向标志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