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