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收取讲解服务费;(二)未佩戴讲解员证;(三)擅自中止讲解活动或者讲解中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的内容;(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导旅游者进行抽签、算卦、占卜活动或者索要小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