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从事旅游客运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经停站点等营运,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营运应当符合服务规范。具体服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