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取得质量等级称谓的饭店、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质量等级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质量等级称谓的饭店、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