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